第一、1956年1月28日,中國國務院公佈《漢字簡化方案》。決議提及“除翻印古籍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以外,原來的繁體字應該在印刷物上停止使用。”
第二、1964年(月日待考),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發佈《簡化字總表》,國務院批准。
第三、1977年(月日待考),《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發表。
第四、1986年(月日待考),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其中建議“翻印和整理出版古籍,可以使用繁體字;姓氏用字可以使用被淘汰的異體字”。這項請示由中國國務院於1986年10月10日批准,同時頒佈新版《簡化字總表》。
第五、1991年12月6日,中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全國教育系統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的通知》提及“已經被簡化了的繁體字,只能用在古籍整理出版、文物古跡、書法藝術方面。其他方面確需使用繁體字的,須經上級教育部門批准,並報省市語委備案。”
第六、1992年11月6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語委關於當前語言文字工作請示的通知。第三項提及“已經被簡化了的繁體字,要嚴格限制其使用範圍,只能用於古籍整理出版、文物古跡、書法藝術方面。書法作爲藝術,可以寫各種字體,但也應提倡寫規範字。其他方面確需使用繁體字的,須按隸屬關係報中央有關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國家語委備案。”
第七、2000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頒佈,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也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其中第十七條爲: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據此或可一窺中國大陸政府於簡化漢字政策之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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